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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波”送得送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20 长江商报

  11月29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明确指出,“性骚扰”即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详见本报今日报道)

  一年前,中国首次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列入《妇女权益

保障法》,当时“皆凡女子俱欢颜”。但一年来,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全国不足10起。于是,有专家称反性骚扰立法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如此背景下,将性骚扰涵义明确写入地方法规,无疑是令国家法律具体的“落地”之举。

  不过这个新修订的法规,陕西的男人们最好是提早“学习学习”。根据“性骚扰”的涵义,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不少网友对这样的“细化解读”有质疑,认为“抛媚眼可能被告性骚扰”是法律的越位,更有人建议陕西的商家多进一批墨镜、口罩,以防“不测”违法。

  应该认识到,这可能只是一位委员对性骚扰的自我理解,但这个理解的确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在我看来,总以为这抛媚眼应是女士挑逗男性的伎俩,搜刮了半天,也没想出一个男人抛媚眼的画面。你说早上上班,某女同事花枝招展地走过来,你要不要赞许地打打招呼,以示欣赏与肯定?人家为化妆鼓捣了一早晨,你急忙忙把脑袋别到一边,好像看到了猪八戒他二姨,下回不跟你绝交才怪。再说,如果说抛媚眼算是性骚扰,证据如何保留和推举?

  法律法规的最大生命取决于落到实处,让反性骚扰“着陆”于地方法规时,尤其要注意不能做貌似全面的过度阐释,而应该在现有条款的可操作性上做文章。鼓励并支持更多的女性站出来举报维权,是立法的目的,但反性骚扰不等于矫枉过正地扭曲异性的正常交往。性骚扰也并不仅是一个完全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涉及伦理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其不能光靠法律来涵盖和解决。对“性骚扰”条款的过度阐释,把过多的解释附加到法律之中,很多行为发生了却无法实现惩治,只会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反性骚扰的严肃性。

  毕诗成(陕西西安 编辑)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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