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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效益挂钩更显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54 西部商报

  本报评论员魏文彪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

  对于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有必要从严控制其收入上浮比例,首先是由这些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的。这些企业既然是国有企业,则它们所获得的利润理论上为国家所有,全体国民才是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因而不能任由管理者毫无节制地为自己提高收入,即便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企业,同样应该对其工资总量进行控制。

  必须看到,尽管部分垄断行业效益很好,利润节节攀升,但是这些利润是通过国家的投资所创造,是依靠垄断地位所创造,是以消费者失去同类商品选择权为代价的,而不是管理者在充分竞争的市场里依靠竞争取得,因而不能在垄断利润与管理能力之间简单画等号,垄断企业工资水平随着垄断利润增长无节制上浮没有道理。

  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入可以随着利润无节制向上浮动,有些垄断企业难免要通过提高垄断产品价格来谋求收入水平的无限上涨。垄断企业工作人员工资也算入垄断产品生产成本当中,而垄断产品价格依据其生产成本制订,如果垄断企业工资水平可以无节制上浮,随着垄断产品生产成本的提升,垄断产品价格就难免要上涨,这样一来就必定要加重广大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反之,如果能对垄断企业工资水平实行有效控制,就可以压缩生产成本,控制垄断产品价格,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经济压力。当前一些垄断产品价格之所以居高不下,甚至突破国民经济承受底线,在很大程度上与相关垄断企业包括其工作人员工资在内的生产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有关,因而通过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总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于垄断产品价格的控制。

  控制垄断企业的工资总量,并不是简单追求分配结果上的平均,由于垄断企业的利润主要源自行政权力所赋予的垄断地位,而且当前垄断企业职位并未向社会完全公开,因而垄断企业收入过高在很大程度上更具有起点上不公的性质。

  另外,在对部分垄断企业实行工资总量控制的同时,还需在垄断企业内部平衡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尽管企业管理人员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相对较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其业绩的获得与所在企业的垄断地位密切相关,因而管理人员收入与普通职工收入不能过于悬殊,这同样是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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