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媚眼怎么“抛”成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55 西部商报

  □高永峰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用例举方式解释了“性骚扰”,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等行为也归入性骚扰范围内,明显表现出通过立法方式解决“性骚扰”的自信心。但我总觉得这样的立法忽略了一个问题:性骚扰立法到底为什么?是为了让妇女免受伤害,还是为了立法而立法?

  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但要追究某人的法律责任,总要有些说得过去的理由,比如我对陌生姑娘吹口哨,我伤害了这位陌生姑娘的什么利益,对她在精神上造成了什么打击。如果单单以违背妇女的意愿来搪塞,那么这个立法宗旨就令人怀疑。只有违背的表象,而无伤害之实,那么这样的性骚扰立法是否有点无的放矢?

  其实,性骚扰不是一个凭空捏造出来的名词,它确实存在,而且构成了对妇女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这方面职场女性的感触更深刻,事例也更多。性骚扰立法如同为妇女在免受性犯罪侵害之前设立一个保护地带,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也就是说性骚扰立法要规范的是任其发展成对妇女伤害的行为,但我实在看不出吹个口哨、抛个媚眼任其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危害!

  “性骚扰”概念的泛化趋势在各地人大出台的法规中屡屡出现,这个宽泛的概念囊括了道德层面的“性骚扰”和法律层面的“性骚扰”,将两者混为一谈,表面上看,地方立法尽职尽责,规范广泛,但越这样就越存在着法律没有必要管,也不好管的现象。陕西省一旦通过这部法规,必然要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如何界定迎面而过的人眨眼睛就是抛媚眼?这明摆着要逼省人大再制定一个实施办法来解释一下。

  性骚扰立法如此吸引眼球不是好事情,说明立法者没有号准性骚扰的脉,就过于急迫地扩大战果,难免会摔跟头。另外,在立法的同时要特别防止出现滥诉现象,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节约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每天忙着打本来应该在道德层面规范的诉讼,必然会陷入低效高耗的滥诉泥潭。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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