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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警察“生于”选择性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7:56 西部商报

  □屈正洲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原民警王书庆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王书庆被判刑后,新安县纪检委曾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县人事局也将他从科员降为办事员二档。问题是,一个受到刑罚惩处的人,按照《警察法》的明文规定,不适宜再担任人民警察。但王书庆如今仍是县刑警队的正式民警。在这里,严肃的法律显然在这个民警

身上没起任何制约效力。从对社会的影响上看,这无疑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从法律适用的范畴而言,无异于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执法。

  王书庆对10岁男孩实施刑讯逼供被判刑,早已丧失了作为一个合格警察的资格,法律对其进行严肃惩罚,是为了保证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将其清除出警察序列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措施。然而,我们却看到《警察法》在一个有劣迹的人身上失去效力,这折射出作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这个人面前绕道而行了。一个曾执法犯法的不称职民警,如今却能依然混迹于公安队伍,应当说,法外特权的出现,是庄严的法律之羞。无论是什么原因,如今仍身着警服的王书庆,俨然成为公然挑衅严肃《警察法》的实例。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对照《警察法》的明确规定,依法涤清这起违法乱纪事件背后的原因,才能回归法律本身秉承的神圣意义。

  发生在新安县刑警队的这则咄咄怪事虽属个例,却折射出一个挑战法律权威与正义性的信息:在个别地方还推崇权力超越法律的潜规则,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尚有待积极推动,而我们致力于构建的和谐社会,首先必然是一个人人具有法律信仰的法治社会。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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