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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要求 规范专利说明用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11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案时,对今后的专利申报也作出如下裁定:企业在进行专利申报时,不得使用诸如“明显”一类的语义模糊的字眼,并规定专利审核人员及法官在对专利产品进行评定时,对某些新型产品声称的“明显”应慎重对待,并对其严格测评。

  这起案件中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带有自调功能的汽车加速踏板。在以往,汽车的加速

踏板可以根据司机的舒适度进行机械调整,而这款被一家加拿大公司“KSR”生产的新型汽车采用的加速踏板可以在一个电子传感器的控制下自动进行调整。但是,其竞争对手“Teleflex”却将“KSR”诉之法院,称在其之前已经申请了此项专利。对此,被告方坚持认为“Teleflex”的专利是有瑕疵的,而他们公司研发的产品效果更“明显”。于是,底特律地方法院的法官同意撤销了这项起诉。

  但美国巡回上诉法庭随即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这项决定。他们要求地方法院对这项诉讼案重新审理,必须经过全面的检测,在得出明显的结果后,才能对此案盖棺定论。

  对此,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予以了支持,他说,“如果没有这种强制性的检测,那么人们就可以轻易地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明显’这个词了。”

  《国际先驱论坛报》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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