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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戴上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周芬棉 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一直是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首次将董事监事纳入监管范畴。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1月15日,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全面的、严格的任职资格监管。此次修订后的新办法,与原规定相

比,有四大不同:

  一是扩大了任职资格监管的范围,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纳入其中,强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的监管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任职资格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办法对纳入任职资格监管范围的人员实行分类监管。

  三是强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持续监管。修订了公司出现董事长、总经理缺位情形的监管措施;增加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监管措施。

  四是加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过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限制支付报酬、限制提供福利、限制权利、责令更换、认定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以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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