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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启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主持人:唐俊

  嘉 宾:

  吕忠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 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吴 革:中华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个案公正促进法治进步三人谈

  影响性诉讼的制度价值何在

  吕忠梅:目前,以追求个案公正为目的的影响性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维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意义。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件看,原告起诉的目的不在于追求对个人利益损害的赔偿,而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保护。在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公民权利保护意识都不够的情况下,由一些有识之士通过个案诉讼,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与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有关立法的完善。从根本上讲,这种诉讼的目的符合法治的理念,也是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相一致的。

  何兵:影响性诉讼之所以产生影响,是因为这些案件在重要的方面影响公众的生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些案件之所以形成,通常是因为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人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件,来明确和解决其间的问题。这些案件如果能够形成正确的判决,无疑会形成新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制度。个案的特点是,他们往往涉及的是一个或两个问题。为这一个或两个问题专门通过立法或行政制度规章来解决,现实可能性很少。立法通常是一揽子解决问题,对于个别问题通过立法,不仅有成本上的不合算,也有立法速度跟不上的问题。通过法院一个个判决来解决个案,并不断地积累经验,也为将来的立法提供丰富的资源。

  吴革: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一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认识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是拉开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主法制建设历程。这二十七年不仅创造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变法图强的时期。这一时期,我们注重了对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学习,不仅仅是法律文本,而且包含法律思想。但是同时,中国本土的法制传统和法律资源并没有退出现实生活,仍然在不同层面发挥着影响甚至是起着实质性的作用。这一切使得我们总结二十七年的法治成就时,就不能仅以立了多少法作为标准。我们立了很多法,但如果个案公正难求,个案公正不能够达成,在个案的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实际上也证明了我们的立法需要检讨。有法可依了,是一件好事。但那些写在纸上的法律其实际运行社会效果如何?仍然需要一个个个案来验证。影响性诉讼的制度价值就是通过个案促进法治。

  影响性诉讼推进法治的可能性

  吕忠梅:我国虽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个案不能成为司法判决的“先例”,不能对后来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以为个案对于法治的推进没有意义。在我看来,司法的功能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个案处理以实现“定纷止争”;二是通过无数个个案的处理中具体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实现诱导社会秩序的形成,为社会提供规则;三是通过个案处理发现法律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为立法的完善提供反馈性意见和建议。如果我们全面理解和把握司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功能作用,就应该高度重视个案公正所必然带来的法治进步作用。如果我们有一批影响性诉讼能够最终获得支持,我想它们不仅对当事人本身的意义重大,而且对于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形成和立法的完善都必将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何兵:虽然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制度上不承认判例,但这不代表判例就没有他的影响力或者说作用.影响性诉讼如果于法于理都能够成立,无疑将会对将来其它法院的类似判决起着昭示和模范作用。这些判决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具有法理上的说服力.起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吴革:在法律移植背景下的中国法治进程中,影响性个案对法治作用重大,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法制统一过程。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同样案件同样对待,类似问题类似处理。一个影响性诉讼经过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公众、法律职业人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最终将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

  第二,法律价值的发现过程。人类认识世界无外乎通过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法律规范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显然是演绎过程;而通过影响性诉讼寻找规律、发现价值,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我们选择了法治,为了构建我们的法律大厦,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借鉴和移植。但移植易,成长难。法治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应是文化的生长物,影响性诉讼在公众讨论中不断解构、重构、诠释条文背后的法律价值,使之成为我们本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立法的检验过程。立法的善恶,法律的社会效果要靠司法实践来检验,一些案件的影响可能仅限于当事人,仅限于这个案件的参与人,这样的案件不为外界所知晓,没有社会大众参与,完全是个案意义上的;而影响性诉讼把个案传播开来,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凸现的问题显现出来,它的立法的检验意义非常明显。

  第四,群体利益表达过程。在有的人观念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实行关门立法。我们很难,自己也漠视对立法的参与。我注意到,在个案中,民意透过个案案情的表象,戏剧般地表达了他们对法律的意见。如孙志刚案件、黄静案件、佘祥林案件。而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开启,也为朝野沟通,形成共识,创造了条件,为改革的顺利进行降低了社会成本。

  第五,先例的形成过程。法典法与判例法相互融合是当代法律趋势。譬如,欧共体不仅承认制定法,同时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中华法系在过去以制定法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现今,我们太重视移植制定法,而被移植国都已经转向了,我们仍然没有开始检讨法律移植的效果。

  第六,普法宣传的过程。影响性诉讼可以让一个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公民,通过戏剧般的案例,了解活生生的法律、活生生的司法现状,了解法律的精神、法治的意义。

  影响性诉讼的法治前景

  吕忠梅:目前,这种影响性诉讼,应该说还不能被称之为一种模式,但是它们的发生的确反映出我国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尤其是法律程序保护方面的严重不足,虽然我国对消费者权利、环境权利等等一些具有公益性与私益性双重特性的权利在实体法上有些规定,但在程序法上,如何对公益性权利进行救济则几乎完全没有规定。影响性诉讼的大量出现,表明了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任何权利都必须得到救济,如果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妥善的救济,法律制度将失去意义,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司法是在和平年代用和平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后方式,如果这种方式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社会的稳定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从根本上讲,解决问题的出路还在完善法律,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将社会矛盾与纠纷控制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的范围内,社会的各种利益诉求通过和谐的方式得到平衡与协调。

  何兵:影响性诉讼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个案的问题,也可以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因为这些案件广为人们所关注,因此影响乃至左右人们的生活和法律思维,改变既定的规则。影响性诉讼不同于一般个案在于他的影响力,并通过这种影响起到法律教育和普及的作用。在影响性诉讼案件发展过程中,专家的释法,媒体的推动以及民间的参与,会形成合力,并进而影响法院的判决。正是通过这样一个个案件的发展,使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变化并领悟利益之争背后的价值之争,规则之争。所谓积土成山,积水成河即为此意。

  吴革:实际上我们应该承认,这么多年大规模的立法运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文本,也初步建成了有一定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律移植的时代,法律移植时代之后,开始了个案测试法律的时候了。这些年兴起的公益性诉讼,影响性诉讼,就是通过个案来激活写在纸上的法律。但是这种激活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过程,它不仅仅是追求个案公正的过程,更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的过程,真正能够引发法治在中国本土化进程。

  即使是存在法律文本、司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等方面困难,但国家改革开放迅猛发展的形势需要法律及时给予回应,其创新成果需要法律给予保障,暴露的问题需要法律给予解答,呈现矛盾需要法律给予化解。时代不仅需要法学精英以立法为主要模式的自上而下地参与,也需要普罗大众和法律职业群体以影响性诉讼为主要模式自下而上促进。形势比人强,一件新兴事物,当时代需要时,必然前景一片光明。

  寄语读者

  2005年,年度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首次走入公众视野,尽管当时是首次开展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但从一开始就取得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京各知名大学的法学院的积极支持,形成了一个学术界、司法界、新闻界密切配合,平面媒体、立体媒体、网络媒体全方位参与的重大法治主题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制,影响了民情,也为此类活动的继续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6年,是中国法治历程中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众多影响性诉讼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改变着我们的社会与生活。关注这些影响性诉讼、研究这些影响性诉讼,挖掘其制度意义,使其发挥更大影响,是关注中国问题的法律人以及关注法律问题的中国人的使命。

  今年我报将继续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道开展此项极具意义的法治评选活动。今年的活动得到了一向热心法治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我们更有信心将这项旨在“以个案公正促进法治”的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举办成功。

  本年度的评选正式命名为“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

  方,建章筑本直而不拙者谓之方;正,垂铅导臬刚而不迂谓之正。

  方正之名出自《汉书·晁错传》,“察身而不敢诬,奉法令不容私,尽心力不敢矜,遭患难不避死,见贤不居其上,受禄不过其量,不以无能居尊显之位。自行若此,可谓方正之士矣”。

  俗语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其方圆。但,方圆之缔造,法治之实现,端奈你我诸公亲力亲为,从小事做起,从每一个权利的争取肇端。因此,方方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做事应当是每一位法律人,每一位关心民主法治建设的人士积极投身法治实践的原则与根本。

  方方正正做人,就是要诚信忠诚;实实在在做事,就是要尽心尽责。

  言必信,行必果。正而不迂,直而不拙。

  如此个案之诉方可壮大为公正之请,私权之伸张方可创生公众利益之福祉。

  追求规矩方圆,实现公平正义,谨以此作为此次评选活动的寄语吧。欢迎关心支持中国民主法治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参加。

   评选日程安排

  1、2006年12月1日至12月上旬,本次活动由法制日报社、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担任主办方,并由法制日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多种渠道推荐若干2006年发生的影响性诉讼案例,在法制日报和合作网络媒体上陆续登出。

  2、12月上旬到12月下旬,由公众推荐影响性诉讼案例,从公众推荐的案例中精选若干案例在法制日报及合作网络上登出。经过以上两个阶段,形成此次评选的候选案例库(公众推荐案例请寄至我报评论部公共邮箱yxxss2006@yahoo.com.cn)。

  3、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初,从候选案例库中由专家推荐产生入选案例20个,公布专家的评选理由,并在法制日报上和网络媒体上刊出,告知公众通过网络媒体投票评选出10大影响性诉讼案例,截止日期2007年1月10日。

  4、2007年1月中旬,在法制日报及合作网络媒体上公布公众投票产生的10大影响性诉讼案例评选结果,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研讨会。

   影响性诉讼入选标准

  1、大众性。在现实环境下,只有那些已经媒体多方报道,进入诉讼程序的个案才可能成为影响性诉讼;

  2、价值性。具有超越个案、当事人的意义,能够对类似案件,或者对立法、司法及法治观念的改善起促进作用的;

  3、创新性。作为影响性诉讼,可能第一次使用某一条法律,第一次出现某种情形,并且这些情形能促使我们做出创设新法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努力的;

  4、学术性。具有法学上的核心价值和学术品味的;

  5、代表性。能够反映某类制度设计问题,并基本代表社会某阶层比较普遍的利益诉求的。

   什么是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诉讼就是那些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直接诉求,反映制度冲突与公众呼声,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

  对于学者而言,影响性诉讼是典型案例。

  对于公众而言,影响性诉讼是论坛。

  对于律师而言,影响性诉讼是乱石堆中的钻石。

  对于媒体而言,影响性诉讼是报道的题材。

  对于决策者而言,影响性诉讼是决议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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