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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重庆11月30日电 记者秦力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出台规定,要求各级基层法院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这是重庆市法院第一次就民事诉讼调解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在立案阶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在进行必要释明的同时,可以主持当事人调解。在调解时,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借助社

会力量协助调解,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比如在农村,法院可以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的长者,共同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

  规定要求,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共同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可以由庭长、主管副院长直接参与案件的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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