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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机要费”能与“特别费”划上等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4 人民网

  人民网12月1日电台湾《中国时报》今日社论说,为了替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解套,台“行政院”日前终于表达政策立场,还极其特殊地以“内阁会议”的方式,由台“主计长”和“法务部长”出面还原当年的“政策意旨”,并设法将二费挂勾成一回事。就法论法,此两费风暴能否就此解套,真的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社论说,事实上,从两费风暴伊始,台湾主计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国务机要费”和

“首长特别费”的性质与内涵,就有迥然不同的认知。台“主计长”许璋瑶与“法务部长”施茂林以“惯例”解读,将“国务机要费”视同“首长特别费”,且以台“总统府”并未编列陈水扁的“特别费”为佐证;但是,台“审计部”从头到尾说明非常清楚,依据“中央政府总预算书”及“国务机要费支出程序作业规定”,“国务机要费”编列在业务费下,就不是“特别费”,依照会计规定,每一笔支出就是需要单据,与“首长特别费”一半要、一半不要单据,完全不同。

  所谓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无法规则依惯例,审计与主计单位的见解,应以何者为依循,其理甚明。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之初,亦曾在台“总统府”约见台“审计长”苏振平,并以许璋瑶之见试图说服苏,虽然未见其功,但事实上,后来检察官陈瑞仁在调查“国务机要费”案时,却采行了主计单位的诠释,即“国务机要费”有“特别费”与“机密费”的性质,对不必单据的“机密费”部分,其实系略过不论,这也是为什么各界对陈瑞仁查“国务机要费”案和侯宽仁查马英九“特别费”案,会有陈宽侯严的评价。

  即使放宽查案标准,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还是有问题。原因无他,在必须单据报销部分,就是查出假发票真核销的具体事证;更重要的是,这些假发票,有很大部分金额(一千四百多万,新台币,下同),属于“第一家庭”自购私人物品所用,换言之,这些理应属于“业务费”的“国务机要费”,确实有很大部分进了“第一家庭”的口袋,这也是为什么陈瑞仁在调查上千名证人后,直指吴淑珍明显“基于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的概括犯意”,而起诉了吴淑珍。

  社论指出,不论从预算名目的差异,或到实质费用支出,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实在难以与“首长特别费”挂勾。不要忘了,“国务机要费”年度预算高达四、五千万元,一个月平均三、四百万元,“主计长”解释“首长特别费”的历史沿革“形同对首长的实质补贴”,陈水扁再位高权重,一个月给他三、四百万的“实质补贴”,不嫌过分吗?但是,台“行政院”会还是企图用解释“政策沿革”,想方设法,缓和“国务机要费”案的争议。

  比方说,施茂林端出“大法官”释字四一九号解释,说明所谓“惯例”是指“反复发生之惯行,其经历长久时间仍受遵循,而被确信具有拘束行为效力时,始属不成文规范之一种”。换言之,“首长特别费”无须单据部分,首长不记帐、剩余不缴回,均已属行之经年,且从未被视为违法,一夕变更即有违信赖保护原则。至于需单据部分呢?施茂林是这么说的,依惯例承袭下来的作法,也应考量维护政治形象与首长、承办人员对处理惯例的信赖,“且审计单位隶属监察院,具有准司法性,已经审计单位核销的费用,不能随便推翻。”别忘了,台“总统府”和陈水扁当时对“国务机要费”发票争议的辩词之一就是,“审计部从未有过异议,为什么现在才说有问题?”

  社论最后说,很遗憾,虽然过去数年台“审计部”确实未对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核销提出异议,但既经检举,且查出问题,在法上怎么都找不到“国务机要费”可以落入私人口袋的道理。这个套,“行政院”是很难为陈水扁解开的。

  同样的,尽管许璋瑶和施茂林从惯例、沿革、到报销程序,多方解释,但是,“首长特别费”也有“支用规定”,且属因公支出,即使“实质补贴”都得用于公。早在四十年前,舆论质疑台“行政院长”陈诚“首长特别费”之际,陈诚本人就在“行政院会”提出讨论并强调,“特别费”应用于因公需要之“酬应”与“捐赠”。当年,公务员薪资待遇偏低,首长拿了“特别费”未免遭物议,还反复强调此系公务支出;如今,公务员待遇已不低于民间,难不成这“实质补贴”就真贴进首长的口袋?马英九“特别费”风波能否解套,靠的肯定不是“行政院”对政策沿革的解释,还是得看马英九是否将“特别费”涓滴用于公,或者检调查不查得到马英九将“特别费”丝毫用于私,其余被波及的首长,亦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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