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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房子三份判决,两个房主一个谜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0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武晓宇

  【金陵晚报报道】一处4间的房子莫名冒出了两个房主,而经过了3场官司后,有了两份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依然无法解决这个房子的归属。日前,记者根据浦口区汤泉镇居民穆世茂的投诉,对这个疑案进行了调查。

  房子使用权引发诉讼

  穆世茂先生说,他原来是汤泉供销社职工。因为效益不好,供销社无力给职工发放工资,就将属于供销社的房屋分给职工使用。从1997年开始,他就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原汤泉供销社所有的综合楼二楼4间房屋,供销社也不再支付他工资。

  2004年11月10日,穆世茂发现南京第六棉纺厂厂长曹邦明带人将这几间房子改造。他认为曹侵犯了他的房屋使用权,就将曹邦明告上了法庭。而南京第六棉纺厂也向穆世茂提起反诉。2005年5月1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1997年穆世茂等将自己的物品搬至汤泉供销社综合搂二楼北侧的房屋,后一直使用该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汤泉供销社。房屋的使用人为穆世茂,曹邦明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无权处分该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毁损、改造。曹邦明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毁损的房屋恢复原状。双方都没有上诉。而在2005年5月20日,南京第六棉纺厂(法人代表为曹邦明)也撤销了对穆世茂的起诉,浦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和镇政府对簿公堂胜诉

  据了解,为索要这4间房屋的使用权,汤泉镇政府将穆世茂告上法庭。一审穆世茂败诉。穆世茂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7日,南京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汤泉镇政府的诉讼请求。穆世茂胜诉。

  穆世茂说,经过3次判决,两个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实际上认定了他对这4间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在今年的6月份,曹邦明带人将这个房子出新,他使用的房子现在开起了网吧。他实际上失去了对这个房子的使用权。

  一个房子冒出两个主人

  曹邦明为什么会将这个房子出新呢?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2006)宁民四终字第24号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2000年12月28日,汤泉供销社以18万元将这幢房屋的二楼和三楼两层(包括穆世茂占用的房屋)转让给了金坛古园林建筑公司,抵汤泉供销社欠建筑公司的欠款。而金坛古园林建筑公司又在2001年4月8日,将这两层楼抵给了江浦汤泉南京第六棉纺厂,冲抵自己的欠款。

  记者找到了曹邦明。曹邦明说,他有3份协议,实际上取得了这两层的使用权。现在,法院判决穆世茂有使用权,自然他要找镇政府交涉。因为供销社是镇政府的。

  记者在中院的判决书上确实看到:2001年1月9日,原江浦县人民政府下发江政发(2001)3号《关于县供销社下属基层社和集体商业公司划归镇属管理的意见》,县供销社下属基层供销社都归镇政府管理。2003年12月25日,汤泉供销社因为没有年检,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

  既然归镇政府管理,为什么镇政府起诉穆世茂会败诉?原来,在江浦县政府下发的这个文件中明确规定:“划转的原则是改变隶属,待遇不变,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认定,供销社所属的综合楼的二、三两层楼在2000年已经抵债给他人。江浦县政府的文件只是改变了汤泉供销社的隶属关系,不能证明资产归镇政府所有。所以,镇政府要求穆世茂搬迁的理由不充分,因此被驳回。

  争议双方都喊冤

  穆世茂说,按照道理,既然曹邦明败诉,镇政府也败诉了。这样这个房子就该归他。但是,他实际上没有拿到。

  曹邦明告诉记者,他手上有几份协议,都证明这房子确实属于他所在的公司。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他有权使用这个房子。

  穆世茂说,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结果。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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