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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毒酒案终审:首犯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13 南方新闻网

  广州毒酒案终审:首犯判死

  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出售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该案其余上诉人也被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蒋结桃)曾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2004年广州“5·11”毒酒案昨日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用工业酒精

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法人代表程才明被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他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30人上诉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1月,程才明伙同他人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为非法牟取利益,程才明从2004年3月起多次购进工业酒精,撕下工业酒精包装上的标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的易新灵,易新灵提货后未经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就将所购酒精转卖给易祖启、易辉发等4名“地下酿酒作坊”业主。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程才明先后从广州卡莲达化工公司购买了15桶工业酒精,按“惯例”将其中10桶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易新灵,易新灵又将其转卖给易祖启等4人。

  由于卡莲达公司这批所谓的工业酒精实为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液,用其作原料酿制的散装白酒,甲醇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易祖启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重大悲剧。

  在一审判决中,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被驳回外,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2万元,赔款金额共计130余万。

  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人上诉,26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不满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毒酒危害不比暴力犯罪小

  法院在终审裁定中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仍心存侥幸,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食品罪。法院认为,这起毒品悲剧虽然客观上离不开酒精流向中的各个环节,但是程才明的行为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程才明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

  法院在终审裁定中认为,本案造成了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虽然程才明有从轻情节,但是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维持了一审对其的死刑判决。法院表示,对程才明的死刑判决将上报最高院核准。

  据了解,程才明是广东省广宁县人,案发时年仅25岁。其曾于2000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5月,刚刚刑满释放的程才明就因本案成为震惊南粤的“毒酒”伤人事件的主角。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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