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学者视界:私塾合法化,拓宽公民教育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15 金羊网-新快报

  ■陈壁生

  据报道,教育部2006年11月29日公布,根据新近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私塾只要按程序批准可以开办。这也是自上个世纪50年代初以来我国首次允许个人开办私塾。

  这是一个迟来的公布。早在今年7月份,上海市的“孟母堂”事件就已经闹得沸沸扬

扬。孟母堂被称为“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主要是由十几个儿童的家长自愿组成、聘请老师教授中国古典经书、英文的家庭教育学校。当上海市有关部门把孟母堂定性为“违法办学”,并强令其停办的时候,不论是支持读经的传统派,还是申张教育自主权的自由派,纷纷撰文支持孟母堂,谴责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决定。教育部29日的声明,是对孟母堂等各种形式的民办私塾的合法性一种法律政策上的确认。

  事实上,教育多元化,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财政上,只有在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才可能把每个学校都变成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排斥一切民间教育的形式,做到彻底垄断教育。同时,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社会需要各种不同的人才,而这些人才不一定需要按照千人一面的模式来培养。

  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教育一直在不断改革,不断探索中,在教材、课程、教学方法、考试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上,尚无一条确定可行的道路。在这样的时候,需要从制度改革、立法上重视民间自发形成的教育模式,也就是说,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尊重公民的教育权,发展多种教育形式,包括支持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支持各种私塾性质的家庭组合教育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义务教育最大的功能,即是以国家福利的方式,尽可能地为中国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育,尤其是在中国经济尚未充分发达的时候,义务教育实质上就是一种国家给予保障的公益事业。

  同时,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支持的民办教育,则是提供了公办学校之外的学校选择,也就是受教育者在教育多元化的局面中,有选择哪所学校,接受什么样的教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应该从行政统制向依法管理转化。

  教育的多元化,意味着受教育者选择空间的扩大和选择权利的实现。在孟母堂的私塾教育中,一群家长,自愿组合,聘请教师,教育自己的孩子,如果经过登记,那便不但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而且是在教育多元化时代一种非常宝贵的改革尝试。私塾的合法化,是进一步拓宽公民教育选择权的表现。在中国历史上,私塾对文化的传播、文明的传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今天,这一教育方式仍然不失为现代基础教育可以借鉴的资源。

  私塾问题存在另一个争论,与当前的“读经热”密切相关,在上海孟母堂事件中我们看到,有人因为认同传统文化而赞同孟母堂,也有人因为反对儿童读经而反对孟母堂。

  事实上,私塾问题,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文化或信仰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和权利问题,即:面对当下的基础教育改革,在探索更好的教育模式过程中,是否应该有制度创新,公民有没有权利自由地选择接受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中国传统专制政治下的人们,尚有自由选择上哪个学堂、聘哪个老师,甚至教哪些经书的权利,而我们今天,对私塾应该抱着更加宽容的心态。(作者系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

  (侯颖/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