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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级保护区内拍电影,严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17 常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田雨)12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

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保总局:严查国家级保护区内拍电影

  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这种定期评估每5年至少要进行1次。

  除了定期评估外,环保部门还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文化部:鼓励音像连锁经营

  文化部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

  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9种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这9种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律师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山东:城市拆迁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山东省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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