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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成14人死亡41人受伤惨剧 广州毒酒案终审首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曾致14人死亡、41人受伤的广州“5·11”毒酒案昨日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中院法官作出终审判决。用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进行销售的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禾公司)法人代表程才明被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其他上诉人也均被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毒酒导致14死41伤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按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这批被称为“不是工业酒精、不是食用酒精、不能食用”的毒酒最终流入市场,实质上经过3个环节: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决定下,先后从其他个人和广州市卡莲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卡莲达公司”)多次购进工业酒精,并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卖给晋业公司;而晋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灵在明知其下家向其购买食用酒精用于酿制白酒,仍决定将这些酒精转卖给小作坊主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等人。程才明、易新灵的公司都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而那些小作坊也同样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由于卡莲达公司这批所谓的工业酒精实为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液,用其作原料酿制的散装白酒,甲醇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最终酿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惨剧。

  在一审判决中,程才明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4名被告被判处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时还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判决,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被驳回外,62名原告分别获得经济赔偿3000元至12万元,赔款金额共计130余万。

  一审判决后,程才明等4名被告上诉,26名原告也不满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首犯辩称不应判死刑

  程才明在上诉意见中表示,自己虽然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但是自己并不知道工业酒精中掺了甲醇,因此自己的行为属于“销售有害食品,而不是销售有毒食品”,同时辩解悲剧发生是各个环节共同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也不应该为全部危害后果负责。

  法院强调,程才明作为化工行业的工作人员,明知工业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国家标准要求在工业酒精的包装容器上标明“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食品罪。

  法院认为,这起毒品悲剧虽然客观上离不开酒精流向中的各个环节,但是程才明将“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的行为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关键原因,也是最恶劣的一环,其应当对危害后果负全责。

  程才明还上诉称毒酒案并非暴力性犯罪,并且自己有立功表现,不应判处死刑,但是法院强调案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因此维持了一审对其作出的死刑判决。

  家属一度情绪失控

  在听到终审判决后,程才明的家属一度情绪失控。当法官询问程才明是否有意见时,他冷漠地反问“你认为呢?”其他上诉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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