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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大调节高收入行业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9:37 南方日报

  国家加大调节高收入行业工资

  浮动比例由0.75降至0.6以下要求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上报

  综合消息为做好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国家将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出《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资与效益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

  “就是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可以增加0.6%。”劳动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介绍,过去的比例是0.75,此次调整主要针对高收入的垄断行业。孙群义称,下调浮动比例单一方式难以达到有效调控目的,还需审计、工资大检查等综合手段。

  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按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通知还要求,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

  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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