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做精神病鉴定是邱兴华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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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0:26 南方报业网 |
来论
在11月30日《南方周末》上,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律师陈志华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随即惊起舆论一片哗然。 我认为,我们首先需要搞清的有两个问题: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我们还要不要尊重法律?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的话,那么,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就应该是任何人的普遍权利,包括“杀人魔鬼”在内。 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对精神病鉴定并不是“有申请就做”的,而是要“经过法院研究”才能定。法官并不是精神病鉴定专家,而且事实上也不需要法官研究——是与不是,不鉴定怎么知道?如果连一次精神病鉴定都经不起的话,这样的判决又能有多少公信力呢?既然有申请,法院就应该准许鉴定,这是嫌犯的普遍权利。 回过头来看邱兴华案,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倒是不做鉴定就匆忙把他送上刑场。因为在本质上,那是对人权的剥夺和对法律的羞辱。 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