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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工者“尸无对证”的制度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2:00 光明网
姜春康

  10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三名年轻人将一名奄奄一息的病人送到海港医院,垫付400元钱,登记“吴井福”名字后匆忙离开。10月9日,病人病情再次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查询发现,“吴井福”是假名,只知道从河南驻马店来烟台打工,在幸福十村附近临时居住等简单情况。一个半月过去了,“吴井福”仍然躺在太平间里无人问津。(11月24日《烟台日报》)

  又是一个让人辛酸的新闻!一个半月过去了,尸体竟无人为其火化,打工者“吴井福”死也不会想到,自己竟落得如此下场!相信看到消息的任何人,都会为之一颤,内心掠过一丝凄凉。

  河南打工者“吴井福”竟然如此死得不明不白!他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悲剧呢?三个年轻人是其一起打工的工友吗?他们为什么将“吴井福”送来又离开了呢?为什么要登记假名字,隐瞒其真实身份呢?他们是老板指派而来吗?老板是不是在恶意偷逃医药费,逃避法律责任?老板难道不该出面对自己的员工负责吗?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纠纷或者悲剧,导致“吴井福”死后都无人认领尸体?

  面对着这一切疑问,面对着河南打工者“死无对证”的惨剧,我们不禁要问,问题的症结在哪?面对着如此窘境,医院更是进退两难:处理吧,一怕不符合法律法规,二怕家属事后来找;不处理吧,医院就要承担每天70元的尸体保存费,并且不知要持续到何时。

  如今,偷逃医药费或恶意欠费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医院都有发生。河南打工者死亡一个半月都无人问津的事实,不但给医院造成了经济负担,更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比如若病人经过抢救后死亡,事情就麻烦很多。如果找不到死者亲属,或者亲属找借口拒绝,甚至连尸体都不要。此时的医院便显得很无奈,孤立无援。

  无人认领的尸体具体究竟由哪个部门来负责,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已经凸显出制度的某些漏洞,亟待完善。比如在199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但其中规定并不详细;《山东省的《殡葬管理规定》,运输、存放、焚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有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才能处理尸体,但是无人认领的尸体应由谁来出具证明,就不是很详细了。

  目前,广州等地已经出台了《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对各种情况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医院遇到情况可以参照处理。比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经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其殡殓费及公告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病人死在医院却无人认领是医院的悲哀,送诊人员一跑,医院自然成了“替罪羊”。此时的医院,不但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容易引发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上的争议。具有公益特性的医院,自然不能见死不救;如果救人了却出现尸无人认领,医院虽然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遗留问题,但这又会引发更多问题。

  及时调整一些法规政策和具体制度实属必要。出现尸无人认领的悲剧,实在大煞风景,与和谐社会的风景严重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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