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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同遇车祸均身亡一方家长要赔另一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2:3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李朝涛 通讯员 黄巢雁 余银芳) 两名少年无证驾驶,乘坐的两名少年也不戴头盔,就这样,在除夕夜,4少年在一场摩托车相撞事故中丧生。悲剧发生后,一名乘车死亡的少年家长将两名驾车少年的家长告上法庭索赔,同样忍受丧子之痛的被告认为,自己已遭受精神打击,也是事故受害人,没有理由赔偿。记者昨日从梅州市中院获悉此案,法院最终判决两名驾车少年的家长赔款4万余元。

  4少年除夕夜车祸丧生

  2006年1月28日,正是举家团圆的年三十,就是这晚,大埔县坑海线高陂大桥路段发生两辆摩托车相撞事故,4名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丧生。

  交警勘验发现,小锋无证驾驶未年检摩托车搭载小华,而小辉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小平,且两车均没有靠右通行,也未按标线行驶,4名驾乘人员均未戴头盔,小华因头部与地面接触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并脑挫伤死亡。交警作出了驾驶人小锋、小辉负同等事故责任,乘车人小华、小平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

  一方家长起诉另一方

  小华的父母认为,如果不是小锋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儿子,也许事故便不会发生。于是,他们将两辆肇事摩托车车主即小锋、小辉两人的父亲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人赔偿经济损失。

  “我们已遭受了重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再要求我们赔偿,不合情理”,小锋的父亲认为,自己的儿子也在事故中死亡,小华不戴安全头盔乘车,也有明显过错。

  对此,小华的父母并不认同,既然交警部门认定乘车人无责任,那么他们当然有理由向对方请求赔偿。

  乘车少年家长获赔4万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两被告系两车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行为人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垫付责任,且两人分别是驾车者小锋、小辉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判决两被告赔偿48943元。

  判决后,小锋的父亲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他的摩托车是儿子偷开出去的,而“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盗抢的机动车肇事,被盗抢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交警部门调查,小锋生前在家中帮忙干活,平时也有开摩托车,因此,不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小锋属于偷开摩托车。即使小锋偷开,也不属于盗抢机动车,不能适用上述法律。

  据此,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小华应知小锋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乘坐,且未戴安全头盔,小华对自己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错,遂减轻赔偿义务人1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44049元。

  (文中未成年人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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