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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拍摄影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2:37 信息时报

  北京消息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就如何管理保护区内的影视拍摄活动这一问题,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指出,鉴于当前此类活动对保护区造成影响和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法》首次将其纳入检查范围。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可以比照参观、旅游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说,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从事影视拍摄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的影视拍摄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影视拍摄活动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活动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拍摄过程中建设影响环境的项目或者严重影响景观的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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