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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行椰城支行原副行长一审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04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11月30日讯(记者林莹 实习生林思 特约记者刘佳)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副行长陈明华因涉嫌受贿180万,近日被海南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陈明华现年41岁,研究生学历。原任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副行长。因为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就此案起诉指控陈明华犯受贿罪,于2006年8月29日向海南中院提起公诉。

  许诺事成行贿1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炳坚、符永恒合作进口钢材生意,在1998年5月14日和5月17日,以符永恒经营的美伦公司的名义向椰城工商银行支行申请开具两单远期信用证,数额合计4,277,440美元。为此,刘炳坚找到时任椰城工商银行支行副行长陈明华帮忙,并许诺事成之后给陈明华好处费。陈明华便利用分管信贷、外汇业务的职务,作出同意为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的意见,并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审批获准。

  1998年9月,陈明华向刘炳坚索要10万元,作为其去美国考察学习期间的个人任务费用。刘炳坚征得符永恒同意以后,从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送给陈明华10万元。

  美伦公司开出信用证后,以该信用证违法经营进口钢材在湛江被中纪委工作组查扣。陈明华于12月因违规为美伦公司开具信用证而被免去副行长职务,而另行安排参加追偿贷款工作。

  借口帮办索要120万

  199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海南分行委派陈明华到湛江协助处理美伦公司钢材扣除业务。陈明华以帮美伦公司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向刘炳坚索要20万元。于是,刘炳坚征得符永恒同意后,从美伦公司财务人员郭仁雄处取出20万元现金交给出纳员韩某,韩某按刘的吩咐,在湛江的银海酒店交给了陈明华。

  1999年初,陈明华以被免除职务后要开典当行为由,向刘炳坚和符永恒要100万元,刘炳坚和符永恒均表示同意。而后,陈明华让其朋友王某(原省工行奉贤资产处职员)找刘炳坚办理100万元的转帐事宜。1月12日,刘炳坚从海南城坚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放的美伦公司的钢材销售款中,按陈明华的要求,转100万元到海口坚盛典当行银行帐户上,之后,陈明华让其同学王某(美伦公司财务人员)帮助将100万元转到了海南电力清洗有限公司后全部取出。

  50万元“分”进腰包

  2000年初,由于美伦公司无力全部归还椰城工商支行的巨额垫款,陈明华和刘炳坚、符永恒、麦光博、麦发雄先后二次商量瓜分美伦公司余下的信用证项下的700多万元钢材销售事宜,陈明华以自己做生意为理由,提出要拿260万元。不久,刘炳坚将一本以“陈明华”名字在海口农行秀英支行开户的50万元存折交给了王某转交给陈明华。陈收到50万元存折后,将该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支出。

  海南中院认为,陈明华身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向美伦公司开具远期信用证后,先后4次收受贿赂共计18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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