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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示众涉黄人员丢谁的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53 四川新闻网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引来千余路人观看。(见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我以为,深圳警方如此让卖淫女等涉黄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亮相”,做法并不妥当。很难想像,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改革开放先锋的深圳。

  一是做法落伍。所谓的“公开处理”,实际上类似于过去对犯罪者的示众。近年来,由于社会法治、文明观念的进步,即便是对罪大恶极者,也很少见到类似的“公开处理”了。而深圳此次被公开处理的人,绝大多数只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并未触犯刑律。也就是说,这些人连犯罪嫌疑人都算不上,又何须对他们采取“公开处理”的手段呢?

  二是涉嫌违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如此“公开处理”,涉嫌侵犯了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这次“公开处理”,不仅有千名群众观看,还有当地媒体刊发、播送现场新闻图片或录像,尽管当事人戴了口罩,但被熟人认出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三是后果不佳。如此“公开处理”,势必会给这些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伤害,甚至丧失今后重新做人的信心。“公开处理”表面看来“扫黄卓见成效”,但可能导致一些人日后在生活、就业、婚恋诸方面遭受歧视,并从此再也难以抬起头来做人。这么做,是在救人还是在毁人?

  由此,似乎可以这样评价这次“示众”:深圳警方在“示众”卖淫女的同时,也一不小心“示众”了自己,把自己的无知、冷漠、傲慢和偏执,不经意间展示在公众的面前。呜呼,被“示众”者和组织“示众”者,都在这次“示众”中丢了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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