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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护濒危物种新法例生效 许可证制度被简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8: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十二月一日电(记者关向东)十二月一日,香港法例第五百八十六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生效,透过许可证的制度规管进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濒危物种,政府表示透过这次机会简化了现有的许可证制度及收费架构。

  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发言人表示,新条例取代《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确保香港的管制制度完全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已废除的条例在管制

以濒危物种制成的药物的国际贸易方面未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该条例规定,凡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物种的标本,不论属活体的、死体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药物),均须事先申领渔农自然护理署发出的许可证。法例亦指明在某些情况下准予进行列明物种的交易,而无需申领许可证。有关的管制制度大致上参照《公约》的规定。

  据介绍,新条例的受保护名单纳入更多濒危物种,包括苏眉、某些淡水鱼及沉香,以配合公约就管制物种所作的最新修改。

  为了确保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国际贸易不会危害到这些物种的生存,各国于一九七三年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并于一九七五年全面实施,透过许可证制度规管濒危动植物的进口和出口。截至二零零五年八月,全球共有一百六十九个缔约国。

  据介绍,《公约》按物种受国际贸易威胁的程度,将三万多种濒危动植物分别列入三个附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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