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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岂可如此解读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0:14 红网

  11月29日提请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的含义(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写进了地方法规。(11月30日《华商报》)

  可是,有委员在解读时,竟离谱认为“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

性征部位看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属于性骚扰的范围,简直叫人傻眼。仔细辨析,稍微理性者不难看出如此解读,与法规定义是风马牛不相及,八竿子打不着,硬生生把把道德层次的问题提升到法律的层面来。尽管其有误,可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作为个人见解也无可厚非。但让人不解的是,大多数时论者,竟然把此委员的解读误为法规阐释,忽视了这只是个人的看法、无具备法律效力事实这个大前提,在错误的命题下拼命反证命题的真实性,对将“性骚扰”定义后写进法规大批特批。这就不得不引起人关注与深思。新闻讲究客观真实,评论更须冷静思索,不能见风就以为是雨,不能为了时评而时评,不能把“屎”当宝贝供奉。

  将性骚扰明确界定,并写入法规,以此来加强捍卫女性权益,立法者的目的值得称赞。在美国,法规对于性骚扰的定义,也多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不情愿的触摸”、“令人反感和冒犯的言行”等带有性色彩不被对方接受的言行,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还曾裁定,如果员工在晋升方面输给与老板睡觉的同事,那么这些员工可以性骚扰罪名起诉其雇主。对比起来,从立法角度讲,陕西此次对“性骚扰”的界定可谓不宽不松,完全没有列出如某委员认为的具体违规条目,限制的范围也没外国那么广泛。从司法角度讲,它补充了原国家法规条款中“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空洞带来的司法界定问题,使得法官在判案时有一定的依据和弹性空间。尽管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它仅仅保护女性的权益,而忽略了男性有可能被骚扰的情形,但是瑕不掩瑜,毕竟它是一种进步的表现。

  自去年我国首次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全国不足10起”,有人就导论出反性骚扰立法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这其实是严重的判断错误,没诉讼并不意味着没发生性骚扰事件(像美国近二十年来,性骚扰案件有增无减,大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个中原因复杂,一者卫权意识薄弱,自己受到侵犯而不觉;再者涉及个人隐私诸多问题,一般人得忍且忍不愿事态扩大;还有的是,因为性骚扰比起平常的民事诉讼更难审判,即使上了公堂,即使最后胜诉,可能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更大,譬如精力财力,作为当事受害方来讲,是很难耗得起的。基于种种考虑,女性选择保持沉默的可能更大些。将性骚扰界定,与其说是保障女性权益不受侵犯,倒不如讲是防范于未然,最起码对那些骚扰者来说,还是有一定警戒震慑作用。

  世间之上,法律的制定,贵在使百姓容易回避而难以违犯;法令的制定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切实贯彻法令的执行。如果我们的法规在制定时,硬性的把“吹口哨、抛媚眼、长时间盯着女性身体第二性征部位看等行为”入项,就真的是“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那时诸位时评人尽可“大打出手”,无论言语多辛辣字眼多带骨,无论多冷嘲热讽,那才是老百姓愿意听的道理,那才是为论者应该奋身的所在,可现下总不能只放烟雾弹来糊弄群众吧?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罗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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