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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开处理涉黄人员与尊重人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0:15 红网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这一报道吸引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新浪网、搜狐网不但将此条新闻放在醒目位置,而且还开展了投票讨论活动。截至12月1日1时45分,参加新浪网讨论的共100627人,其中69238人表示反对、认为公开处理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占68.81%;参加搜狐网讨论的共62903人,其中52280人认为公开处理目的虽好方法欠妥、有侵犯人权的意思,占83.11%。

  网上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反馈,不由不使人感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福田警方公开处理涉黄人员的确难逃侵犯人权之嫌疑。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在我国并非一蹴而就,其过程虽然不短,但步履异常坚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久前的11月22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刚刚主办了“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国际层面上,1997年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决定批准,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虽未批准,但2004年至今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罗干同志多次承诺并表态,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该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稿源:红网 作者:关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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