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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题解析(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2:02 正义网-检察日报

  五、难点依然达一定比例

  作为高淘汰率的考试,出现一定比例的难题是必然的。以今年的考题为例:

  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

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为A。本题考查指定管辖后的移送问题,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公诉案件中审判管辖的调整问题相对来说具有一定难度。

  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两个月。但是,延长两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为A。本题考查刑诉法的期间问题。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于期间通常考查的是期间的具体时间长度、期间的计算以及延长程序。

  有考生对于本题答案提出异议,认为此题有一定的不明确性。理由是说市有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本题中的市如果是地级市,正确答案是A。如果是直辖市或县级市那就没有办法选了。笔者认为,上述异议不能成立。县级市是不设区的,本题中甲市下辖A区,说明甲市不是县级市;另外,题干中C、D两个选项中的“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又排除了甲市是直辖市的可能。因此,本题中的甲市只可能是地级市。因此唯一的答案是A项。

  38.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D.不应当同意。

  答案为A。依据是《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因此,两次内的申请应当同意;两次之外的不同意。补充侦查和审判障碍历来是考试的难点。

  75.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为ACD。《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比较明确规定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情形。二审审查后的处理是个难点问题。

  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为BD。再审的提起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难题,内容既涉及再审的提起主体,也涉及再审提起的程序。本题考查的是再审抗诉的主体以及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不同于二审抗诉,再审抗诉只能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所以本题答案不选C,C是同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选A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只有对于本院的生效裁判,本院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是一审法院,其裁判不生效。

  7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为BD。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追诉原则,这个内容每年都考,有些年份甚至考几个题目。今年的第92题也涉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本题中,B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D属于第四项,都应当终止审理。A则属于第一项,但应当宣告无罪;C没有立案受理,根本没有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也就谈不上终止审理了。

  21.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

  答案为B。就报案和控告两者的区别而言,一般认为,只陈述案件事实而没有具体对象的属于报案,陈述内容既有案件事实又有具体对象的则属于控告。如果本题中甲陈述的内容是车被盗了,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盗车人的刑事责任,那是典型的报案。但题干中既然明确指出甲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显然应该选B。

  37.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B.应当不公开审理;C.可以不公开审理;D.可以公开审理。

  答案为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但本题答案存在争议。

  总体而论,今年的司法考试仍然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设计,考试的基本模式、做法没有大的变化,试卷结构也未作大的调整。刑事诉讼法考题仍然沿袭了一直以来的出题思路和方法,我认为题目并不难,有些常规考点甚至出了多个考题,例如审判管辖、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辩护制度;而以往传统的难点如证据部分,今年只在试卷四做了考查,内容较少。复核程序和执行程序基本没有出题考查。感觉上,今年的题目更为灵活,更贴近司法实务,因此也难怪部分考生感觉不适应,甚至提出异议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司法考试资深辅导专家)

刘玫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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