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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明年1月23日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5:5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杨海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昨日闭幕,会议决定: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07年1月23日在沈阳召开。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导致了在不同地区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不同、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规定》的出台将解决上述问题。

  《规定》中引人注意的是,设置罚款的标准,一般都从法律规定的幅度的下限罚起,对有些违法行为不一定要罚到上限,按上限罚款的违法行为应是特别严重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处5元罚款: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无人行道路段不靠路边行走的;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元罚款: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罚款: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进入高速公路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以及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醉酒驾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15公里的;不避让盲人的;驶入高速公路的;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逆向行驶的;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不避让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或者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不避让盲人的;未保持机动车牌号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抢险救灾

  也可评为见义勇为

  晨报讯(记者杨海峰)今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壮举也可评为见义勇为称号,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我省将扩大见义勇为表彰范围,奖励金额也应提高。

  《条例》透露,今后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条例》明确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办法见下表),县级以上政府将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等途径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

  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明年1月23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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