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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警方的法律意识还不如民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52 长江商报

  ■民众表达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公开处理,记者用照相机留下了这些被公示者“羞愧出场”的照片。(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这样的场面国人不会陌生,越是年龄大,可能记忆越是深刻。其“好处”在以往也都一再被强调:“一是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二是使广大群众人心大快,三是充分展示了政府除恶务尽、治乱必严的决心。”任何措施,好处要找总还是能找到的,但硬币有两面,坏处有没有?是应该两利相权取其重,还是要两害相权取其轻?

  这条消息在网络上被“顶”到了当日阅读排行榜的首位,但某网站所作的调查,似乎说明对于这样的“公处”老百姓未必都是“人心大快”——截至12月1日上午10时,共有108242人参加了“您如何看待深圳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的问卷调查,其中投反对票的有74999人,占总人数的69.29%;支持者为28551人,占总人数的26.38%。支持者认为,这样做有助于打击涉黄犯罪;反对者认为,公开处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这样的结果耐人寻味。如果老百姓都支持,我们可能只好感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水平不高;现如今竟然是七成民调反对,就应该检讨检讨了:是老百姓站着说话不腰疼?还是警察的法律意识真的不如民众高?为什么以往的舆论谴责、现今的民意反对,都无法阻止这样的事情在深圳这样的城市发生呢?

  警察所做的事情,目标当然是正义的,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还必须学会约束自己的权力,不能以目标正义为理由,随意逾越法律的界限。何况,1988年《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特意强调:“……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人的尊严,是不可以轻易侵犯的;搞好社会治安,更不能仰仗非正义的手法。对违法者惩处,只要让民众得知这些不法之徒已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便可,不能因为其“可恨”就可以肆意运用其他手段。否则虽然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很可能使大量民众对被公处者产生同情。妓女和嫖客触犯了法律,但仍然是我国公民,基本的人格权、隐私权都受到保护,对其示众,只能引发他们对社会和法律的不信任、不满甚至抵触,令“教育”的目的越发遥远。

  当下,急需处理的问题不仅有扫黄,还有腐败等问题。如果违法了就可以用公开处理的方式,那么是否对贪官、贪官情妇也可以参照办理呢?有网民叫板:警方是否也会将贪官以这种方式公开处理呀?或许,叫板并非只是抬杠,它也给我们开拓了反思“公开示众”的空间。

  毕书之(陕西西安资深评论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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