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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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8:39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贵州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其价格按照各市(州、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对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非营利性社 区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幅度内,由各地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价格,并报省物价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销售的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中药饮片的加价率不超过25%,抗肿瘤药品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超过75元。同时《意见》还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报告,报同级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由省级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服务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作者:李阳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