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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警方为无名车祸死者索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41 常州日报

  

常州警方为无名车祸死者索赔18万
一纸决定开全省先河

  本报讯无名者遭遇车祸死亡,警方挺身为其主张权利。11月30日,常州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向肇事驾驶员发出“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12月1日,驾驶员将18余万元赔偿费送至事故处理部门,等找到死者家属后,这笔先期支付的赔偿费将交到家属手中。常州警方为车祸无名死者主张索赔权利的做法,在全省尚属首例,社会意义

深远。

  今年10月1日14点43分,滨海人林克松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至五星大桥南侧右转弯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相撞,致骑车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林克松负主要责任,死者负次要责任。

  警方多方调查死者身份,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启事,继而又向全市及周边城市发出通报,寻找与死者体貌特征相似的走失人员,然而始终无人前来认领。11月30日,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了“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当事人林克松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向大队支付医疗费、救护车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18余万元。在肇事者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月1日,肇事驾驶员将赔偿费送至事故处理部门。交警继续为死者寻找家属,如无法找到,赔偿费将依法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以往惯例,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类似事件,处理结果往往是悬而难决,不了了之,没有人出面为无名死者主张权利。常州警方认为,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能让无名死者“一死百了”,事故处理一定要体现公平与正义,作为执法部门理应为死者维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少平认为,警方出具的“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决定书”,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之处,并且是对法律法规“以人为本”意愿的充分领会与体现,具有范本意义,也是执法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积极举措。(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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