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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处大会何时寿终正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0:44 信息时报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100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在公处现场,千余群众前来观看。(《南方都市报》11月30日)

  对涉黄人员采取公开处理的方式,可看作是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公处大会的合法性就值得商榷了。

  首先,公处大会违反了刑法中无罪推定的规定和原则。公处大会,实际上就是暗示旁观者,这些人是坏人。通过暗示,绝大多数人也会在心里产生一种认定被刑事拘留、逮捕者是罪犯的直觉。然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其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并不是罪犯,他们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认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该诉讼原则所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处大会却有实行“有罪推定”的嫌疑,客观效果上无异于代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此外,从民事法律上讲,警方在公共场所对一些涉案人公开处理,毫无疑问使其声誉受到了损害。而被执行公开处理的人,并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设想一下,如果被公开逮捕的人被法院判决无罪(实际上被法院判无罪的例子很多),后果会怎样呢?国家宪法已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如果是公开处理,这个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

  像深圳福田警方处理的100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其中绝大部分只能实行行政拘留和罚款,这样的处罚需要拉到大庭广众之下来执行吗?警方考虑过保护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吗?

  公处大会不同于公开审判。后者是着力于法制的透明度和公开、公正,保证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前者却带有示众的性质。特别是公处大会本身并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且无法律依据,从法治精神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本意来看,公处大会该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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