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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止以罚养警会不会催生罚款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2:00 光明网
李振忠

  11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24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人民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予补助。

  警察罚款其目的是为了什么,是为了执行法律并使当事人遭受经济处罚而达到警戒的目的,还是为了警察自肥?应当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毫无疑问,问题是,这个《条例》已经充分暴露了在警察罚款的过程中,起码一部分警察存在乱罚款,肥自己或者是肥小

团体腰包的现象,某些人民警察罚款并不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是为了警诫违法人员,原来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本身就已经够触目惊心了,以此种发财肥腰包的思维方式来执法,法之公平公正又何在?违法人员已经违法,警察乱罚款肥腰包也是违法,以违法对违法,法何以堪?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布施行,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在这之前,类似禁止乱罚款自肥的文件已经明文规定过多次,各级公安部门已经做过这样的要求,不过这次是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再次的强调而已,令行而不禁,地方公安还不是当成了耳旁风?以前的政令没有执行,以《条例》的形式进行公布,又真的能起到根本的作用吗?我看,作用仍然有限。

  笔者提出这样一个疑问,《条例》规定罚款全部上缴财政,受此限制,警察会不会以变通的方式继续截留,以毫无法律约束效力的收据或者是白条的形式继续罚款自肥?即便不用现金形式收取罚款,某些地方公安部门会不会以其他财物方式要求被罚款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赞助”?如此以来,某些地方公安部门不是仍然可以得到无穷尽的实惠吗?

  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全部上缴财政,地方财政却以罚款的额度来下拨公安经费,多罚款多拨付,少罚款少拨付,不是仍然可以促进公安机关把乱罚款以自肥进行到底吗?如此一个吃进去又吐出来的上缴与下拨的循环,又能起到什么作用?

  还有人提出要向香港学习,高薪养警,长治久安,这种论调也许在经济发达的香港、新加坡是适合的,但在当下的中国大陆未必就适合,警察的薪水难道现在不是高薪?还要多高才算是高薪?与普通工人相比,差别达到十倍二十倍才算高薪?假如真的实现了二十倍于普通工人的高薪,警察就真的会廉了?事实是,一心为公甘当公仆服务人民的警察一两千块钱也能干得欢,那些一心钻了钱眼里的警察即便给他两万元的月薪他照样会上路去乱罚款,高薪与高廉,又有什么直接关系?

  因此说,以罚养警,自始至终就是一个权力自我膨胀并滥用为肥私工具的怪胎,禁止以罚养警,明文规定之外,必须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奉公意识,守法意识,不以执法对象为自肥对象的意识,更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外部和内部多条渠道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否则,《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关于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的规定又会是一纸谁也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的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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