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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安部长应该帮李毅中一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16:00 人民网

  矿难频发,看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奔波于大江南北的矿难现场心里很不是滋味:如果我们依然被固有的传统执法理念所束缚,依靠行政执法手段去遏制矿难,国家强大的法治力量就难以道高一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以来,云南昌源煤矿曾4次被封,11月2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察组才在富源县检查完工作。而4天之后,就是这个矿井口,无情地吞噬了32条鲜

活的生命。

  而在山西芦苇滩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前几天井下瓦斯就超标,安全员一直建议停止生产,可矿主强迫安全员把瓦斯检测记录填得低一些。矿工们不愿下井继续生产,矿主却以扣发工资和罚款威胁。

  事实再一次告诫我们,非法和违法煤矿的生产必然导致矿难,现在我们所说的很大部分矿难已经超出了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如果公安机关对待那些置矿工死活而不顾的矿主的犯罪行为依然要等到矿难发生之后才介入,让行政机关在那里整顿、罚款、封了又封,那么,就会有矿工是为我们的法治误区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们所说的事故,一般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就事故的发生来说,和人的主观恶性是没有联系的,没有什么性质严重不严重之分。但是现在的矿难,瞒报、逃逸、官煤勾结、威逼矿工、明知故犯,充分表明了一些矿主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对造成矿难发生存在的种种危险在主观上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这可是一种故意犯罪!

  试想,如果在昌源煤矿第二次被封时就对矿主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那么就不会再有第三次、第四次,也就不会让32条鲜活的生命化为尘埃。而对那些明知有危险依然让矿工冒险作业的矿主,如果矿工可以作为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举报的话,他们就不仅仅可以保住生命,也可以保护自己应得的那点劳动报酬。

  当然,也正如李毅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些矿主之所以敢于要钱不要命挑战国家的法律,关键在于有当地政府的纵容。但是,对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纵容行为,我们同样也不能因为“政府”的名义让他们免除渎职的刑事责任,应该让他们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这也不是行政执法力所能及的事情。

  准确界定矿难的性质,使用不同的法治手段,有助于我们采取相应的刑事对策遏制矿难的发生。如,如果都把矿难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只有在矿难造成了一定的伤亡人数之后,公安机关才能介入侦查。而如果定性为故意犯罪,那么在煤矿生产存在威胁工人生命安全险情,而矿主又置工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的时候,矿工就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求救,公安机关就可以在矿难发生之前追究矿主等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使矿工合法利益与矿主违法行为的博弈有国家的刑事强制力为后盾。

  行政执法与恶心矿主的博弈到了结束第一个回合,进行反思的时候了。虽然一些矿主受到了法律制裁,但这是以矿工的生命为代价,我们为之付出的法治成本太高了。为此,矫正传统的执法理念,超越行政执法力量,在矿难发生之前就采用司法手段惩戒那些敢于与国家法治抗衡的矿主和地方领导,才能显示法治的权威,才能真正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唐光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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