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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给了非警务人员开警车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0:23 红网

  一辆鸣着警笛的警牌车11月29日晚在安徽省萧县县城将一对新婚夫妇撞成一死一伤,车内人员不救伤者而是忙着摘警牌。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肇事者并非警务人员,肇事警牌车属萧县经贸委。(新华网12月1日)。

  又是非警务人员驾警车酿成的悲剧。上月的22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才发生一起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3人受伤(新华云南频道11月25日)。事

实上,萧县半个月前就已经发生了一起非警务人员驾警车撞人致死事件。报道说,11月14日县财政局副局长陈文会涉嫌驾警牌车撞人后逃逸,受害者不治身亡,陈文会找人“顶罪”被识破后遭刑拘。在这样的事件面前,想说的是,第一起非警务人员驾警车撞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就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警车的管理,但遗憾的是没有这样做,以至于在半个月后又发生了一起同样的事件。由此可见,当地公安机关对警车疏于管理,甚至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

  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使用警车,而且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显然,县经贸委无权使用警车的。然而,安徽省萧县却明目张胆地违规使用警车,而且非警务人员驾警车现象不在少数。在短短半月之内就发生两起非警务人员驾警车撞人致死事件,造成两死一伤的悲剧。发生这样的事件,谁为无辜的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呢?谁又去追究相关部门的失职呢?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有关部门对公众的交代,我们将拭目以待。

  当地公安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日常管理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管理措施做不到防患于未然,警车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对此,不禁要问:县经贸委有权使用警车吗?谁在为县经贸委开绿灯?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管好自己的警车?

  其实,这是与个别警察开“特权”车分不开的。开“特权”车能够给其带来种种方便,但对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可有关部门对开“特权”车的查处力度不大,对当事人的处罚过轻,导致不少警察“以身试法”。开“特权”车暴露的是体制、制度上的不完善。非警车使用者驾驶警车正是钻了这样的空子,其节省驾驶警车在节约一笔数目不菲的开支的同时,不仅可以满足其开“特权”车的欲望,还可以形成某种利益同盟。答案也就不言自明。

  现实中,非警务人员驾警车酿成的悲剧不断上演,人们不得不对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管理表示疑虑。本来,驾驶警车是警务人员的专有权力,除此之外,谁也不能享受这种权力,当警车被非警务人员驾驶,实质上其就享受了某种特权。现实中民警开特权车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惊扰民众影响交通安全,而且败坏公安机关的名声和形象。民警如此,是不是可以这样推断,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危害性更大。谁知道其开着这种“特权车”去干什么,又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来。

  事实上,公安部一再强调,警车应当由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加强对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此可见,公安部对警车管理不可谓不严,但令人遗憾的是,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扰民而且还酿成了车祸。这就说明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公安部的规定,放松了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要求,使得有的基层公安机关“我行我素”。

  短短半月内接二连三发生非警务人员驾警车死人事件,可见一些地方警车管理是多么的混乱,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管理制度不严、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少数公安民警对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到位以及自我要求不严等问题。也说明对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问题的处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监管部门的作为仍停留在事后检查和亡羊补牢的层次,没有触及深层次的管理漏洞,更没有制度化的完善。

  试想,如果不是东窗事发,人们是不知道当地警车被非警务人员驾驶的,而事故的发生和媒体的报道人们才知晓。那么,现实中又多少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期间又会存在怎样的交易,恐怕不得而知。人们还能对公安机关增加多少印象呢?看来,公安机关对警车的管理制度也应该进行完善了。

稿源:红网 作者:李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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