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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留下深水塘溺死儿童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0: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鸿雁) 建筑公司施工取土留下一个2米深的大坑,结果造成一名儿童溺水身亡。12月1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令村委会和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小孩家属死亡补助、丧葬、误工费3.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今年4月,云南省会泽县金钟镇某村委会与该县某建筑公司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取土深度不得超过1米。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取土,在4月26日取土结束后又

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取土深度达2米不等并形成水塘。6月13日,10岁儿童鹏鹏不幸跌落水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鹏鹏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和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称,事故不是发生在取土过程中,村委会明确承诺一切责任自负,应否采取安全措施是村委会的事,公司不应负任何责任。村委会则以小孩家属未尽到监护义务为由进行辩解。

  会泽县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和村委会赔偿鹏鹏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建筑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取土从而形成水塘,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没有监督建筑公司履行合同,在水塘形成后未采取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鹏鹏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均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建筑公司施工取土进行回填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责任,村委会监督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以及设立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的责任,均无可推卸。

  没发生事故之前,建筑公司和村委会都像没事人一样,出了事就互相推诿,完全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前,这样的事太多了,类似的悲剧也不断上演。心痛之余,很多人会说,这要靠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监督到位来解决。但是,除此之外,公民的道德建设是不是也要重视起来?毕竟,很多事故只要当事人尽到了道义,也许根本就不会发生。(一泓)

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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