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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得到立法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0: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据据新华社杭州12月2日电(记者余靖静) 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通过《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用立法手段保障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行之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制度,同时规定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国家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领域招标时,可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与在银行不良信用的污点类似,只要有过一次行贿犯罪记录,就有可能永远被纳入“黑名单”,被排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活动之外。近年来,浙江开展了贿赂行为记录和档案查询工作,在建筑工程等招标活动中尝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和打击。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可以对行贿人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预防这类腐败行为。

  浙江省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目前已包括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录入时间可上推到1997年以来近10年的行贿犯罪记录。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在浙江,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和考核,浙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将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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