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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被电残 获赔1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09:47 西部商报

  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西部商报记者宋芳科康慧为您报道秦安县两12岁的少年被高压线击中,虽经抢救保住了生命,但却落下了终生残疾。为此家属将高压线所有单位甘肃省电力公司和天水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0万元。昨日,天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20万元。原被告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目前甘肃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件。事

件:被高压电击中

  2005年4月23日,小奇(化名)和小涛(化名)帮家人悬挂招待所招牌时,不慎被万伏电流击中。导致小奇右臂1/3截肢,左臂膀全部截肢,右小腿1/3截肢,左脚截肢;小涛双上肢被截肢。2005年9月30日,法医鉴定,小奇双上肢属于一级伤残、双下肢属于三级伤残。小涛双上肢为三级伤残。家属:违规架设线路

  原告认为,2005年3月,甘肃省电力公司委托天水电力公司秦安分公司架设的高压线通过人口密集区,使用的是非绝缘材料。架设的高压线路距离他家的楼房平行距离仅3.5米。这些都是导致家里的两少年被电击的直接原因。电力公司:家属监护失责

  天水电力公司认为,击中两少年的高压电线属于农电架设范围。原告在明知高压线带电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安装广告灯箱,导致接触高压线路触电。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自身有监护不力的责任,电力公司在事发后已经给家属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药费。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判决赔偿120万

  天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甘肃省电力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受害人有故意行为。国家相关规定也提倡,在人群和建筑密集区域应当架设绝缘的电线材料。因此承担无过错责任,应该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未成年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通过调查确定,受害人的医药费、日后生活费、安装假肢的费用为170多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甘肃省电力公司赔偿两受害人损失共计120万元,监护人承担30%,共计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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