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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0:43 法制日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全面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阶段。在新的发展时期,重新审视司法行政全部工作,无论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还是管理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每一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江苏是社会经济发达的省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职能优势,在构建和谐江苏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 认真履行“大调解”职能,以平息社会纷争求和谐

  “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涉及法院、公安、信访、交通、土管、城建等许多部门,极大地增强了矛盾调处的合力和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在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络工作中,要搞好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化解矛盾的建议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同时还要积极搞好横向联系,加强监督指导,使各级调处中心真正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中枢机构。还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扩大调解领域,立体性防范疏导在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以及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千方百计理顺群众情绪。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探索在法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途径。

  二 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司法公正求和谐

  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公正护法。在积极创建法律服务网络的同时,要严格实施法律服务准入制度,依法加强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或注册、年检,我们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诚信的评估、管理、责任追究、档案公开等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们要积极做到应援尽援,使那些无力支付各项诉讼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能够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

  三 依法改造罪犯劳教人员,以提高矫正质量求和谐

  监狱劳教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狱所内“无罪犯劳教人员脱逃、无重特大案件、无非正常死亡”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科学的罪犯劳教人员和监所分类、分级处遇、改造质量评估、行政刑事奖励等制度,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等多种手段,使犯罪分子和劳教人员真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要积极创新社区矫正手段,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矫正,可以避免长期与社会隔离而产生新的不安定因素。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主动与公、检、法等部门搞好衔接,加强矫正过程的危险控制,要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引导、扶助、教育、管理好这一特殊群体。

  四 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教育,以推进法治建设求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在“五五”普法中,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本质观、价值观、功能观和发展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要完善适应建设和谐社会需求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针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维护自然环境等方面着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作为“五五”普法对象的重点,创新普法形式,培育法治文化,加强普法效果,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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