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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误事应负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12:21 长沙晚报

  吴先生来电:我家附近某医院最近成立了医疗急救中心,医院通过媒体发布公告说,急救中心开通了24小时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如遇有急病、重病,请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将迅速出动,及时救护。就在该院急救中心成立不久,我父亲因突发心脏病倒地不起,我立即拨打了该院急救中心的电话,值班人员回答:“马上就来!”过了十几分钟,急救车未到。我再次拨打了急救中心的电话,值班人员答应“就来了。”等了一会儿,我第三次拨打急救电话,值班人员回答说:“急救车、急救人员已经去了。”我们又等了十分钟,仍不见

来,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120急救车到达我家,接走我父亲后,该医院急救中心的急救车及人员仍未到达我家,而我家距离该院步行也顶多只需十分钟。虽然120急救车将我父亲送进医院进行了抢救,但因心脏病猝发时间过长,病情严重,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事后,我们找到这家医院讨说法,医院方面回复说,救护车无法及时出诊,是因为车被堵在门口了;值班接线人员不知道,以为车已经出诊了;而急救人员在车辆无法出诊的情况下,步行出诊,中途见到120急救车辆后,就打道回府了。该医院认为,患者与医院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医院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损害,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我们与医院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关系?医院有没有赔偿的责任?

  仲裁专家回复:在此事件中,某医院与患者已经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的阶段,也就是双方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合同。某医院开设的急救中心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机构,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一有求助,将“迅速出动,及时救护”,该医院应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吴先生拨打急救中心电话求救,急救中心答应立刻出诊,并且事实上已经派出急救人员赶往患者住处,此时患者与该医院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该医院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救助,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间,致使患者承受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该医院应该承担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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