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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作出明确规定 公众将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3日20:1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2月3日电(记者许祖华)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主要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

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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