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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厕所收费是哪家的“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0:15 红网

  前日记者接到一读者报料说: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内厕所公开收费,给前来旁听的群众和办事人员带来很不方便。记者在实地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已经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将公厕承包给了一名环境清洁工,如厕费是清洁工收的(据12月3日《华西都市报》)。

  应当说,出于建设资金回拢和日常管理经费的需要,公共厕所实行收费管理无可非议。但是,行政单位的公厕则应当除外。这是因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理应责无旁贷地为

前来办事和参加旁听的人员提供这些基本条件,这也是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向前来办事人员问一声“您好”,说一声“请座”,送上一杯热茶,既是最起码的礼节礼貌,也是对自身的尊重,必须认真做好。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规定得十分明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因此,法院内的公共厕所收费纯属自立“王法”,确实不应该。诚如参加旁听的三台县刘营镇张姓妇女所说:“法院内部厕所收费的确不妥,收钱虽不多,但影响很不好,也给前来办事和旁听的群众带来不便。”事实上,如今全国许多大小城市临街社会单位的厕所已经向公众开放,免费为路人提供方便,相比之下,三台县法院的领导应该感到汗颜。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还有,对于铁板钉钉的公厕收费事实,法院办公室主任却一口否认:“法院内部的厕所收费怎么可能,没有的事。”显然,比起厕所“乱收费”来,法院办公室主任瞪着眼睛说瞎话,让人感到更可恶,更心寒,更可怕。如此看来,法院公厕收费也没什么值得奇怪的了。

  不可能的事却眼睁睁的存在着,恰恰是三台县法院服务意识缺失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那么一些司法机关和法官,嘴上说的与实际做的截然相反,他们根本不讲服务,不守诚信,不做公仆,反而自视百姓的“父母”,自诩百姓的“清天大老爷”,置于法律之上,干尽循私枉法,执法犯法,鱼肉百姓的损事,被人民群众所唾弃,令人民法院很蒙羞。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等重要任务,其每一项职能都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审视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各项职能,每一项都体现着服务性。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是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服务;普法依法治理是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组织国家司法考试、选任、培训和考核人民陪审员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可以说,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服务性是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服务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加快司法改革,更新司法理念,建立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是“国家权力本位”向“社会权力本位”的转变,是从专政型、管制型法院向调节型、服务型法院的转变,是人民法院服从服务于大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愿法院在这一变革中能够走好每一步。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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