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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忍看广州成为“法律特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0:16 红网

  经过15天的说服教育期,从1日起,广州市交警部门严查电动自行车上路。当天,共有10名车主被罚,160多辆超标电摩托、非法安装动力装置车辆和500多辆暂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证明的违规上路电动自行车被暂扣(2006年12月3日中新网)。

  广州电动车禁行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广州市民的反对声中,在全国舆论的批评声中,禁行令竟然强制实施了,而且没有受到上级政府和人大的制止

  广州等禁行电动自行车的城市,难道公然变成“法律特区”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给电动车颁发了“身份证”,它是属于非机动车类。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条法律赋予了电动车的“上路权”。

  广州市以至广东省政府禁止电动车上路的勇气,来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一个“暧昧条款”。

  此条例承认电动车的合法性,但是在第十四条添加了一条“尾巴”:“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这条“暧昧尾巴”也许是为珠海市特意添加的,因为珠海市此前已经强制出台了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定。广州市看到珠海市“先斩后奏”,省地方法规又“网开一面”,当然就不放过“东施效颦”的机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原则,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暧昧条款”是违法的,是无效的。而根据这个“暧昧条款”出台的广州市禁止电动车上路的规章和政策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据报道,广州是继珠海、福州等市之后又一个禁行电动车的城市。中国已有“经济特区”和“行政特区”,都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但是,珠海、福州和广州这样的“法律特区”,经过了谁的批准,又体现了谁的意志呢?

  城市是全体人民的城市,不是一部分人的城市,不是有轿车人的城市,不是富人的城市。目前,拥有轿车的人是极少数,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乘公交车的人是绝大多数,政府不能为了省事、好看和管理方便,就把城市的道路违法让给“轿车族”和“机动车族”。

  禁止电动车上路,广州不是第一个城市,如果不被及时制止,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城市。所以,广东省立法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应该被上级政府和人大及时制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地方群起效尤,才能维护中国法治的统一和秩序。

稿源:红网 作者:天峰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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