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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签合同租赁 暗搞合同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工程材料价值达22万余元。11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洪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4年2月,杨洪阳和曹勇、蒋朝阳(均被判刑)密谋策划,欲以江苏省灌南县新文化家园工地“脚手架”建筑工程租赁的名义,骗取从事租赁生意的中介徐正权的钢管、扣件

。同年2月13日,杨洪阳三人和徐正权一起来到镇江,与镇江苏润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供货租赁合同,杨洪阳、徐正权作为承租方在合同上签名。同年2月13日至2月26日,镇江苏润建材有限公司分四次将钢管16526米、扣件8000只运至江苏省灌南县,交与杨洪阳三人。杨洪阳三人于当月将该钢管、扣件销赃,得款18万余元。经鉴定,杨洪阳、曹勇、蒋朝阳骗得的钢管、扣件总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杨维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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