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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1:57 重庆晨报

  

商品房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曝光

  制图/张异买房合同纠纷案呈大幅上升趋势,市一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件”时称,维护“诚信交易”是判案一大原则

  本报讯(记者杨野)今天是法制宣传日,市一中院结合当前房屋买卖纠纷成为热点

的现象,发布今年受理的房屋买卖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多为买房人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等。

  市一中院民四庭统计,今年1-11月,该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400余件,占民四庭结案总数的40%%。据分析,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仍呈大幅上升趋势。维护“诚信交易”是判案的一大原则。在审理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同时注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

  房价陡涨3.5万元卖方反悔输官司

  案例①去年1月,张某签约将自己位于南岸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产权转让给王某,房款85000元。签约后,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张某把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过户到了王某名下。但该房因市价已陡涨至12万,张某要求加价,王某拒绝,张某因此未交付房屋和两证。去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张某继约交房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判决:判双方继续履约,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房屋买卖中,谁也不能准确预见到房价涨跌,双方都有一定交易风险。因此,诚信交易才能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镇政府8万元卖楼合同被判令无效

  案例②北碚某镇政府发布公告,拟将所属的多处长期闲置房屋出售变现。居民陈某2002年8月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愿购买一办公楼及附属设施。次月,双方签约,成交价8万元。北碚区财产局接到有关反映后,当年10月以文件通知镇政府:无权擅自出售国有资产,请立即改正。镇政府随即欲与陈某协议解除合同。陈某称自己无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镇政府要出售的房产并未取得两证,且与陈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赠与房屋未办过户受赠人仍可卖房

  案例③2001年4月,熊某签约把位于南岸区的一套房屋,作价5万元出售给胡某。胡某之父代胡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当日,熊某即交房,同时将一份经公证的房屋赠与书及原房产证、原契证各一份交给胡某。“房屋赠与书”是第三人周某于1996年将这套房赠与给熊某时所办的,周承诺赠与后绝不反悔。房产证业主仍是周某某。

  但熊某售房后,一直未把权属转移给胡,胡起诉请求判令熊某办证,并要求第三人周某协助熊某履行义务。熊某提起反诉,称自己与第三人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自己无权处置房产,请求确认与胡的卖房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判熊某将房屋权属过户给原告胡某,第三人周某协助办理。

  法官说法:法律并没规定取得房产证才能卖房,也没规定取得所有权才能作为转让合同的要件。且熊某买房入住多年,已交清了房款,仅是未办过户手续,熊对该房有实质处分权。如果支持熊某的反诉请求,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公平原则。

  买摊返租收了租金又状告延迟交房

  案例④前年5月,李某签约付款,购买一房产公司的位于渝北区龙溪某市场22号2层12号摊位,成交价58200元,房产公司应在当年7月15日前交付摊位。签约当天,李某与房产公司下属负责市场物管的物业公司签订《统一经营租赁协议》,约定李某将摊位租给物业公司统一经营,租期从当年7月16日至2006年3月l5日,月租560元,按季付租。

  2004年7月12日,物业公司给李某账户存入首笔租金。当年9月,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12号摊位的装饰、设备标准交接清单,“双方检验墙体、台面、照明、地面完好,同意签收。”这时,李某认为房产公司于9月11日才交接摊位,属迟延交付,故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统一经营租赁协议》,两合同签订的时间有连贯性、内容有衔接性。鉴于房地产市场客观存在售后返租这一销售方式,应认定李某购买摊位的主要目的是按时行使收益权。本案中,物业公司给李某支付了租金,表明李某按时获得了收益。

  不给“住宅使用说明”开发商赔四千

  案例⑤2003年4月,张某签约购买一开发商在九龙坡开发的房屋一套,房款117443元,约定当年12月交房,且开发商应出示验收合格的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否则,张某有权拒绝接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张某按约付清了房款。同年,房屋竣工验收。次年4月,开发商通知接房,张某以对方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拒绝接房。后张某接了房,但开发商一直未提供质保书、使用说明书。张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判决:判开发商向张某支付违约金4263元。

  墙面漏水不付尾款买房人反输官司

  案例⑥2002年6月,璧山县人邬某签约,认购徐某已建好的依凤乡街道一套房屋。约定交房后,屋面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邬某按约支付了前两期房款,徐某为邬办了两证。但邬某发现墙面存在漏水现象,于是尾款2000元一直未付。徐某诉至院,要求邬某付尾款。

  法院判决:被告邬某立即给付尾款2000元。

  法官说法:该房买卖有效,但邬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

  迟迟未拿到房产证业主获赔1.4万

  案例⑦2002年1月,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渝中区八一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建面77平方米,成交价29万余元。开发商应在当年9月28日前,把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李,且应在交房后180日内将办证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同年10月,开发商交房,支付了迟延交房违约金。2004年4月,开发商办到房产证。但李认为,开发商违约,应按约赔偿。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1.4万余元。

  延迟七年未办两证开发商赔违约金

  案例⑧1996年8月,宋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重庆某公司开发的座落在菜园坝地区立交桥和滨江路间1-2单元第4层非住宅房屋167平方米,成交价55万余元。约定宋两次付清房款,1997年6月交房。但宋一直未取得两证。

  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给宋某办理两证,并立即按宋某已付房款55万余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给付自1997年9月10日至2004年11月1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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