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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广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02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确定了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广东”。

  根据《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广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九

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树立法律权威,建设和谐广东”这一主题,按照广东省“五五”普法规划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展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目标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据了解,活动时间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或向后延伸。活动内容主要有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等部门联合举办“12·4”大型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积极组织普法工作者和网民参加由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主办,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中青网、中国普法网共同承办的法制宣传教育网上系列谈活动,组织参加“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第三届青少年网上法律知识大赛”、第四届法制宣传书画展、法制动漫作品创作大赛、法制故事创作大赛等系列活动,以各式各样的形式拓展全民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视野。此外还包括联合省法援处开展的“12·4”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组织专家学者围绕法制宣传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撰写研讨文章,以《广东普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刊形式下发各地各单位。

  (潘晓明 朱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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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立法解读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2月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出台,使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一项需要从学生就开始抓起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因此,政府对这项工作的主导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强调政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起主导性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经济上的扶持,以弥补宣传经费的不足;二是人力上的支持,形成大普法格局。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企业赞助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既促进了企业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广东成立的各级普法讲师团也是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典型。

  【新闻媒体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义务】

  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要开设法制栏目,刊登法制公益广告。

  【以法律形式保障法制宣教经费投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并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

  【公职人员学法考试考核严格】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条例》特别强调公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录用、取得执法资格时,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法制宣传日”、“法制副校长”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条例》规定“每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这一做法是由广东首创、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实践证明效果明显的成熟经验,此次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并使其法制化。

  (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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