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们应当怎样迎接“宪法日”(来函照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09 江南时报

  编者按:

  今日,12月4日,是“宪法日”,这是自1982年大规模修宪以来现行宪法颁布的第24个年头。不少读者对“宪法日”这个特殊节日并不是很熟悉,哪怕部分法律界人士也坦言:“宪法是日常生活最少用到的法律。”但是,宪法却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本报特邀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南时报民意顾问刘小冰先生,请他从宪法的特殊地位,以及宪法的历次修订,深度剖析宪法与民意的关系。

  以前的统治者找了许多理由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例如,中国的皇帝说自己是“奉天承运”,西方的皇帝说自己是“君权神授”。现在呢?我们必须将国家及其政权奠定在民主的基础之上,这就叫人民主权,或者说主权在民。我们评判一个国家是不是现代化国家,只需要看这个国家是不是人民当家作主。如果是,那就叫民主,那就叫共和国,而且叫人民共和国。

  那么,民主为何物呢?说得玄乎一点,民主就是结构化的民意。说得直白一点,民主就是要求国家及其政权必须顺应通过宪法和法律表现出来的民意。所以,宪法必须上承民意,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民意。

  宪法的制定必须以民意为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涵盖的这些内容正是民意的集大成,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例如,在中国,1954年制定的宪法拥有较为广泛的民意基础,是公认的一部较好的宪法,现行宪法正是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的。而1975年制定的宪法则是在漠视人民权利、违背民意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在很短的时间里就被否定和淘汰了。在西方国家,特别是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宪法的制定也同样必须体现民意,这些宪法往往以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永享自由幸福等为制宪的目的。因此,可以这样说,现代化国家的基础和标志就是有一部充分反映民意的宪法。

  宪法的实施必须以民意为准绳。从法理上说,体现民意的宪法是良法、善法,因而应该得到大家的遵守。但是,在实际上,宪法的好规定有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尤其是某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宪法,甚至出现歪嘴和尚念好经的现象。社会上也有某些公民,自认为可以玩弄宪法和法律,因而视宪法和法律为无物和废物。究其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认真对待民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执政等等,都是为了解决宪法实施中的民意问题。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权利与权力。因此,人民对宪法实施的最大要求就是实现以人民的权利制约国家的权力、以国家的权力制约国家的权力,这些要求对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组织及其成员都有强制力。违反这些要求就是违反宪法,就是违反民意,违反民意终究会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裁。

  宪法的修正应当反映变化了的民意。首先,宪法的修正与宪法的制定一样,应当集中民意,充分体现民意在宪法修改中的决定作用。其次,宪法内容的修改应当与民意同进退。民意是主观能动的,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会带来民意的变化,因而宪法必须有合适的修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及时反映民意。较为现成的例证是,民主法制意识的逐步觉醒和公民权利诉求的急剧增强直接导致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私有财产”和“人权保障”的条款。我们相信,现在,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衡的要求、人民对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等正在显著增强,这就要求宪法必须进一步规范国家权力的产生、运作和消灭的过程,并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精神发展、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

  西方有句老话:无民意,则无合法之法。我们这个古老而伟大的民族在这方面的智慧自然不输于西方,我们的祖先早就表达了更具高度的哲理: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刘小冰 陈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