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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汽车租赁业上书市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09 江南时报

  从2006年5月1日起,苏州市不再对汽车租赁业实施行政许可,这个政策使汽车租赁业的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注册资金从上百万元降低到3万元;与此同时,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后,用于租赁的汽车也不再属于营业性车辆,如此,则影响到涉及租赁车辆的一些费用,其中包括保险费。但保险业对苏州市汽车租赁业的这种改变未予理睬,继续按营业性车辆收取保费。于是,汽车租赁业协会于9月5日上书苏州市政府,要求废除保险业的“霸王条约”。近日,该协会致电本报,希望通过媒体对保险业的做法进行理论。

  起因:新政策造就保费相差一倍多

  近日,苏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王先生向本报投诉,称其为公司100多辆汽车缴的商业保险保费太高,以前向汽车租赁协会和相关单位都反映过这个问题,但迟迟没有回复。

  王经理认为,自今年5月1日起苏州市不再对汽车租赁业实施行政许可后,除11座以上客车仍然为运营车辆外,小车基本都被列入非运营之列。非经营性车辆在投保时,就理所应当以非经营性车辆收取保费。但苏州市的保险业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一律按照经营性车辆收费,导致所收保费比非经营性车辆高出一倍多。比如一辆普桑按照非经营性车辆缴3000元保险费,按经营性车辆则要缴纳6000多元。“我有100多辆车,除新出台的车强险外,一年的商业保险费要多出来几十万元。被提利润,这净的几十万元都是血汗钱呢!”

  “既然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租赁公司的车辆基本都属于非经营性车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肯按照这种界定来办事呢?保险公司不是在搞霸王条约吗?”王先生表示,希望通过媒体的呼吁,废除保险业的霸王条约,使苏州的汽车租赁业卸下保险多收费所带来的巨大压力。

  就王经理的反映,本报记者采访了另外几家汽车租赁公司。苏州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汽车租赁业协会会长曹俭表示,王经理道出了整个行业的心声,他所反映的是个普遍性问题。在取消行政许可前,到苏州市运输管理处登记的汽车租赁公司不少于50家;新政策出台后,由于准入门槛降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租赁公司更多,这样苏州市的汽车租赁业实际拥有的汽车数量相当多,因此参保费用极大。作为保险业,他们自然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但问题是,既然政策有了界定,保险业就应该执行,仍然搞一刀切,看到是租赁公司的汽车就按照经营性车辆收取保费,纯粹是霸王条约。

  租赁业: 要废除保险业霸王条约

  据了解,苏州市各保险公司对租赁公司的汽车投保,一律按照经营性车辆收费。这一做法在保险业已成行规,如果哪家保险公司私自降低收费标准,那么将在业内受到严厉处罚。

  据苏州市汽车租赁协会会长曹俭介绍,对这个保险费问题,今年9月5日苏州市汽车租赁协会已经上书苏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废除保险业的霸王条约。在这份题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相关问题的专题请示”报告中,协会进行了如下表述:“对汽车租赁行业政策调整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后,汽车租赁车辆不再属于营业性车辆。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仍然根据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和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的,一律按营业性车辆收取保费,此条缺乏收费依据,属霸王条款。众多汽车租赁企业对保险公司执行的汽车租赁车辆按营运车辆缴纳保费的一刀切收费标准意见很大,希望废除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11月30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的刘志凯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苏州市对汽车租赁业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后,该处与汽车租赁行业的行政和业务关系都发生了改变。为什么要取消行政许可?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由于苏州市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为了与国际接轨,政府决定暂时不再实施行政许可。据了解,大部分城市都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像临近的无锡市由于具有地方性法规做依据,仍然使用行政许可制度。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后,租赁行业的管理只有靠自律。至于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必有其收费的依据。作为以前的行政审批和管理部门,运输管理处在取消行政许可后将不再行使管理权。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车辆的界定,也不属于运输管理处,而是在车辆管理所。

  苏州市车管所一位姓陈的副所长解释说,车管所只负责收取交强险,至于汽车的商业保险,是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商业保险与车管所无关。

  根据以上两个车辆管理部门的说法可以看出,这两个单位都不能为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提供非经营依据,也不能为保险公司提供其进行经营的依据。剩下来的事情就是汽车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用关系问题。

  保险业: 轻易降低收费不大可能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园区营业部经理李帼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保险业的一个成员,行业的基本规定都会很好地遵守,不会自定保险费率。保险行业经过研讨制订了ABC三套标准,大家可以进行选择,但不能自定标准。所以关于租赁汽车的保费,保险业都应该是一样的标准。

  李帼蓉认为,汽车保险虽然是财产保险的一个大蛋糕,但风险不小,尤其是高价位的汽车和经营性用车,赔率很高。在不太规范的时期,租赁汽车中的一部分会利用过年过节偷偷地进行经营活动,也往往在这时候出事。一些保险公司为拉住客户,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正常赔偿。今年起实行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操作也更加规范,大家宁肯严格按照规定经营。所以,苏州租赁业的汽车保险问题,估计保险业不大可能轻易改变标准,降低收费。这里最关键的因素,还是租赁汽车的风险。

  焦点: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谁来定

  既然与租赁公司汽车有关的两个管理部门都不肯多说话,那么到底由谁来界定汽车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呢?

  11月27日,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张爱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租赁公司的汽车要想按照非经营性汽车投保,必须拿出其非经营性的依据来;只要租赁公司拿出非经营性依据,则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会敢于违规操作,反过来按照经营性汽车收费。另外张秘书长表示,对于乱收费的保险公司可以举报,苏州方面将对举报作出解释,解释不了的可以上报到保监会。

  对张秘书长的解释,苏州市汽车租赁协会的曹俭认为,保险业所需要的依据一直存在,只是保险公司未予承认或当做不知道而已。曹俭纠正道,苏州市运输管理处的文件就可以作为该运管处出示的依据。记者看到,苏州市运输管理处的确在2006年4月26日出台了一份“关于调整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发给苏州各地客运管理处和汽车租赁协会,同时抄送到江苏省运输管理局、苏州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交巡警支队。

  通知说,按照省运管局《关于汽车租赁实施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苏运发2005379号)文件精神——除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外,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对汽车租赁实施行政许可——从2006年5月1日起,苏州市暂不再对汽车租赁业实施行政许可。在对汽车租赁业暂不再实施行政许可后,同时暂停对汽车租赁车辆征收运输管理费。通知要求各级运政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汽车租赁市场后续监管工作。全市汽车租赁企业不发展12座以上的汽车租赁车辆。苏州运管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暂停对汽车租赁车辆征收运管费也就意味着他们不再把租赁车辆认同为经营性车辆。

  苏州市汽车租赁协会认为,之所以给市政府上书,就是要政府拿个定论:既然有关政府部门明确汽车租赁业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租赁汽车为非经营性车辆,为什么保险业仍然要什么依据?既然运管部门已经停收租赁车辆运输管理费,为什么保险公司却不肯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该协会表示,租赁汽车保险费用已经成为该行业一大负担,同时也考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能否全面执行,协会对这个问题将一直关注,直到解决。

本报记者 中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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