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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刑法修正案(六)》批捕嫌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军) 明知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却出具虚假财务文件,多次骗取银行、信用社的巨额贷款。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规定,以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罪对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印永晨批准逮捕。

  成立于2001年的泰兴市长寿面粉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42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印永晨

。因经营不善,公司很快陷入了靠银行贷款勉强维持生产的窘境。数年来,该公司向多家银行累计贷款逾亿元,靠“拆东墙补西墙”形成了一条银行贷款“生命链”。

  长寿面粉有限公司并没能“长寿”。根据今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规定,印永晨在今年6月29日之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社650万元贷款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今年10月14日,印永晨被警方刑拘,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停产。

  警方侦查查明,今年7月7日和8月8日,印永晨在明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出具虚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给中国农业银行泰兴市支行,谎称公司的负债率为66%,效益呈正值,先后骗取贷款200万元和235万元。根据银行贷款的规定,申请贷款单位的负债率不能高于70%,效益必须呈正值,否则不能贷款。8月4日,印永晨以同样的手段,骗取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杏信用社贷款215万元。

  泰兴市审计局出具的长寿面粉有限公司2001年10月至2006年8月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报告表明,截至2006年8月底,长寿面粉有限公司的负债率高达180.56%。

  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印永晨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已经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的规定。鉴于“两高”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罪名,该院暂以前文罪名对印永晨作出批捕决定。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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