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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处罚前没警告的哥告交通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3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出租车司机杨先生在长椿街地铁口附近临时停车,结果被警察拍下,处以200元罚款。杨先生认为,交警适用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相抵触,就将崇文区交通支队天坛队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撤销裁定书。

  11月初,杨先生驾驶着出租车由东向西行至长椿街国华商场地铁口附近,停了一会

儿,拉上一客人后继续前行。“不久,我在网上发现自己有违章记录。”杨先生说,这次是民警在暗处拍摄的,交警方面向他出具的裁定书写明,他违反了“办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被罚200元。

  “对于临时停车,我认罚,可是交警处罚我依据的‘办法’第99条与‘道交法’第93条相抵触。”杨先生认为,按照我国“道交法”第93条规定,对于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警方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于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办法”第99条规定,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事发时,民警近在咫尺手持摄像机拍摄,却未指出我的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让我驶离。此外,警方罚款全部一刀切为200元,没有执行20元到200元的标准。”

  记者以司机身份致电崇文交通支队,一位民警说,“办法”是依据“道交法”制定的,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临时停车的,警方通常是直接予以现场处罚或依据电子眼、拍摄违章情况予以处罚,并不需要先行口头警告,劝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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