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较真电子眼拍照咋不给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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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2:45 大河网-河南商报 |
“收了30块钱,咋连张照片都不给?”昨日,郑州一市民“较真”电子眼。 车主:拍照收了费,咋不给照片? 今年6月22日,郑州市民王先生到郑州市交巡警支队接受违法行车处罚。在缴200元罚款时,对方又让他缴30元电子眼拍照成本费,但连张照片都没给他。 今年11月27日,王先生又接到一份邮寄的违法行车处罚通知单。说他在9月18日有一次违法行车记录。但他怎么也想不起来是怎么回事了。 “处罚通知单两个多月后才寄过来,这么长时间了,谁还记得当时的情况啊?既然收了30元拍照费,为什么连张照片都不给啊?”王先生想起上次被罚的事说,他认为,既然收了费,那么,不管车主要不要照片,作为处罚单位的郑州市交巡警支队都应当给付车主照片。 交巡警:收的30元是拍照成本费 “收的是30元,但不是拍照费。”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科研所所长刘世中说。 昨日下午4时,在市交巡警支队办事大厅(107室)科研所的墙上,贴着一张电子警察拍照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面写着: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30元。 记者问收的30元拍照成本费都是什么费?是否有司机提出要照片? 一名男工作人员摆着手说:“别采访我,我是个当兵的。” “我们收的是拍照成本费,又不是拍照费?”一名女工作人员说。 律师:含有照片费就应当给付 对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认为,按公平原则,如3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中含有照片费用,那么,不管被处罚车主是否索要,作为拍照方的交巡警支队都应当给付。 退一步讲,即便是3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中不含有照片费,但只要车主需要,比如:怀疑自己的车被人套牌,想拿照片去复议或起诉等,车主在另行缴付费用后,郑州市交巡警支队也应当给付。(记者臧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