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贴反光标志 上路要遭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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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04:1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实习记者 吴丹 记者 李斌) 记者昨日获悉,为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即日起,交管部门将加大对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检查力度。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及时检查自己的车辆,如存在相关问题应立即整改,以免上路被罚。 车有这些问题上路要遭罚 (一)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 (二)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据了解,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除了按《道法》规定对车辆驾驶者进行处罚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将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将停止其营运资格。 有这些问题的车不能注册登记 (一)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并上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报国家发改委撤销其产品公告。 |